1.公司法中,民 90年 、 94年 、 95年 各有一些修正,請你就上述年度,每個年度都舉出最重要的兩點修正,並說明你的理由是什麼。
(1) 90年:
a.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折價發行股票。
原因>>不用再額外負擔利息的損失。
b.放寬公司自行收回,收買股份或收回質物之限制規定。
原因>>買回股份以維護股東權益可以防止公司被惡意購併。
c.外部董事的概念>>言臣!!!
(2) 94年:
a.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原因>>以每人一人一票投票表決較為公平。
b.得以電子方式為股東會召集通知。
原因>>
* 現今社會以3C產品為主,所以電子方式通知較方便
* 電子系統記錄有一定的特性,不像紙本可用特定的手段舞弊。
c.
(3) 95年:
a.在”重整”目的下所發行之新股可排除員工及股東之優先認購權。
原因>>不要讓公司過去的舊團隊在插手。
公司破產處分並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也可重整在起死回生。(換新的團隊)
b.”重整”監督人依多數決行使職權
原因>>不要讓公司過去的舊團隊在插手。
2.在一家公司服務多年後,恭喜你終於榮升經理了。不能免俗的,大夥都會邀你請客慶祝一下。請你就公司法的角度,說明擔任經理後的權力與責任,跟以往有什麼不同。
公司法:
本法對經理人無明文規定,依民法第553條第1項定:「稱經理人者,謂有為商號管理的事務,及為簽名之權利之人」
a. 權力: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規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的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此外,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31、§33、§36)
b. 責任: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第33條有關經理人職權行使限制之規定,致公司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34)。
另外依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他是公司負責人,此時依第23條規定,經理人亦負有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無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經理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於公司負連帶責任之責。
*公司經理人權限:
1.公司經理人
2.經理人職權
3.經理權限
經理人之責任:
>>基於公司有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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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想與幾位朋友,共同「設立」一個股份有限公司,請問你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呢?
(1)訂立章程:
必須明載 >>
a.公司名稱
b.所營事業
c.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d.公司所在地
e.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f.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2)認足股份: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
(3)繳足股份:
>>得繳足股款後才可。
(4)選任董監事及監察人:
>>
a. 董監事:決策公司的重要大小事。
b. 監察人:負責監督公司管理。
(5)設立登記:由負責人項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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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全額、折衷、授權
1.全額:設一百億就要實收100億(大企業)
2.折衷:設100億門檻但只有50億,因本國資本不發達,可延期等全湊到在成立
3.授權:設100億檻只要一些$$(2~3億),就可成立但是必須要在期限內湊到錢,如果沒有就必須全額退回股東並且連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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