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之意義
(1)公司是法人(2)公司為社團法人(3)公司為營利性社團法人
公司具有特性>>(a)團體法特性(b)人格法特性(c)交易法特性
(a)團體法特性:指公司乃多數人(股東)所組織之團體,規範公司組織之法律
(個人法原則上基於自由頻等原則;團體法含有”多數決”、”程序正義”等原理)
(b)人格法特性: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有關公司名稱、能力、住所等,均賦予一定之法人地位,主要為期公司能永續經營,使具有獨立性
(c)交易法特性:以營利為目的
(1)公司行號:是對公司,商店,行號,等營利事業統稱
(2)商號:指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無限責任。
(3)有限公司:指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4)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對公司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5)股分有限公司:於資本市場中係最重要的公司組織,在經濟上可達資本證券化及企業所有者與企業經營者分離之目的,所謂資本證券化,指股份有限公司能集小資本而形成大資本,股東之投資權力為一種有價證券,可促成企業之企業之交易易於集中。所謂企業所有者與企業經營者分離,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固為全體股東之所有。但其經營權卻與全體股東脫離,股東僅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平時不參與公司經營,委由董事負責經營。
(二)
盈餘管理
*從正面來看,盈餘管理是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合法範圍內,策略性選取會計選擇以達事先預計利目標,主要目的與有效率契約選擇、溝通企業特性等有關(Davidson et al, 1987)。
*從負面來看,是一種扭曲財務報表的會計實務,以達私利的機會主義目標者(SEC,2000)。
*盈餘管理處處可見,除了美國恩龍(Enron)、世界通訊(World Com)外,台灣上市公司間也有許多這種案例,包括最近發生的博達、訊碟、皇統等。
案例:塞貨問題
*台灣電子公司往往利用塞貨海外子公司,創造月營收的波動性,俾創造股價波動性。這種盈餘管理的方法與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財務報表,主要以母公司為報表主體有關。
*台灣軟體業者,會在報表截止日前,利用發行新軟體,並塞貨的方式來創造營收與獲利,此與台灣收益認列原則未嚴格執行有關。
案例二:看不到的「高築債台」
*台灣上市公司會設立以投資為專業的100%控股子公司,由於母子公司間業務性質不同,母子公司間的會計聯結主要根據「權益法」,由於權益法僅聯結母公司的長期投資與子公司的股東權益。所以母公司可以透過子公司大量舉債,子公司負債不會反應在母公司權益法的報表中,因此形成一些看不到的「債台高築」。
*這種案例常見於「交叉持股」、「海外轉投資事業」,緣由與報表主體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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