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商事法_02

1.解釋”固定收益證券”、”浮動收益證券”、”特別股”所代表的意義為何?

(1) 固定收益證券

又稱「債務證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取得固定的收益,並預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數量和時間。

一般的債券都會有一個固定的票面利率,然後在債券到期之前,定期(每年、每半年、每季)按這個票面利率乘上債券面額,定期(每年、每半年、每季)支付持有人利息,到期時一次償還本金。因每一期間的收益是固定的,因此叫做固定收益證券

(2) 浮動收益證券

因客觀條件的變化其收益也隨之變化的證券(ex:普通股、浮動利率債券)

(3) 特別股
享有特殊權利或某些權力受到限制的公司發行知股票

2.博達案中,負責人用什麼樣的手法炒作股票,並進行掏空?
博達舞弊: 
(1)、16.5億 假ECB,真借款
→ 存款錯列
→庫藏股漏列或潛在損失漏列
→借款漏列(因承擔保證負債)
博達作假:以ECB之名,行借款之實



為葉孟豪擔任董事長,可能是Procomp Group(汶萊) ?,該現金並未還給銀行,疑被侵占

(2)舞弊手法:
假營收、真借款
→營收、成本及應收帳款虛列
→存貨低列
→存款錯列
→借款漏列(因承擔保證負債)

(3)法律責任
(a)博達公司
博達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重大影響股東權益之事項,除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加重其行政罰鍰外,其財務報告及募資文件涉嫌虛偽隱匿,並疑不當財務操作,造成公司資金遭掏空,相關負責人涉觸犯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公司法第259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第342條之規定。

(b)會計師
會計師在刑事責任部分,證交法規定「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c)承銷商
承銷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上市及上櫃等相關業務,所出具之評估報及相關資料不得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對於重要評估事項未採行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致評估結論與事實有重大差異者,或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金管會得視缺失情節輕重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糾正之,或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規定處以警告、解除經理人職務、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等行政處分。

(4)處理情形

(a)迅速展開行政調查懲處不法
(b)追懲專家責任
(c)保障投資人權益

(5)會計師如何自保

(a)客戶風險 每年評估
(b)回歸本業 做好審計
(c)誠實正直 才能治本

3.股票市場中常聽到「做多 」、「放空 (做空)」,請問是什麼意思?前金檢局長李進誠在勁永案中是如何暗中幫助股市禿鷹的?簡述作法

(1)做多:表示對未來行情看好,股票將上漲,故而做多買進股票?

(2)放空:看股票會不會上漲,因而利用信用交易規則,可以向券商借故票做空,意思股價下跌就會賺的模式

(3)
李進誠:勁永案=金管會局長
涉及洩密罪判1年
林明達是放空特定股票操盤手
李進誠則是金管會局長

那時檢方除釐清兩人關係外,也將就兩人有敏感資金往來情事,加以調查,以及紙條流到林明達手上的過程及時間點,林明達放空股票的時間與內線消息的關聯性等疑點,進行說詞比對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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